台灣號稱詐欺之島,詐欺犯行猖獗,詐騙集團成員通常以隱私程度較高的LINE、Telegram、Instagram、微信等等通訊軟體,作為詐欺的工具。
這些軟體都可以將訊息刪除,船過水無痕、不留痕跡,而檢、警向這些軟體公司,以公文調取資料時,由於該等軟體公司幾乎為境外公司,所以幾乎都是吃閉門羹。更不用說如果今天是被誣賴成詐騙集團的平民百姓,要取得被刪除的訊息來證明自己的清白,更是難上加難!
最終,使的檢警在追緝詐騙集團時,幾乎追不到詐騙集團的首腦成員。
那怎麼辦?這些受害人總有要有人來賠償他們吧!
於是,為了要找一位在整體案件裡面,最輕率疏忽的一個人來負責,於是詐欺的「不確定故意」就產生了,而不確定故意與所謂的詐欺罪的「被害人」,常常只有一線之隔。
臺灣高等法院的判決指出,詐欺的不確定故意只要有符合下面這些條件,可能就會構成:
(全文詳參: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訴字第 374 號判決)
1.金融帳戶是和個人密切相關的理財工具,而金融帳戶的功能都和個人財產緊密關聯,甚至可能拿來犯罪使用,所以幾乎只要有社會經驗的一般大眾,都知道不能把帳戶隨便交給別人。
2. 近年來台灣詐騙情形嚴重,在各報章媒體、電視新聞台、網路媒體等等,政府警政署和記者不遺餘力,大家都有宣傳各種詐騙情形,因此你還把帳戶交給別人去使用,這個顯然是「重大疏忽」。
3. 現在金融業已經數位e化,大家用手機就可以轉帳,而如果是有一般社會經驗的成年人,在轉帳或是收錢的時候,如果是一些一般人會存疑的儲匯方式,那帳號持有人要有查證的義務,因為很多詐騙集團都是用別人的金融帳號,來清洗犯罪所得。換句話來說,如果你沒有查證,那可以認為你有重大疏忽。
一旦落入了「詐欺的不確定故意」當中,那妳/你就有極高的可能,成為詐騙集團的一員,
並且,你必須負擔終局的民事賠償責任,被這個詐欺案件的「所有」被害人民事求償
在小華的案件中,他可能就要賠償這20幾位受騙民眾500萬元之譜。
然而,這樣真的有道理?
小華明明是詐欺案件的被害人,自己也投資了20幾萬
小華只是想要投資虛擬貨幣,過程中也是和『風雲大師』接洽投資虛擬貨幣事宜,也是把錢儲值進「大家發大財」投資平台
他覺得虛擬貨幣最近行情很好,有這樣的投資報酬率是正常的阿
為什麼,他要被認為是詐欺的幫助犯
司法最後的結果,竟然是要「被害人賠給另外一個被害人」,只是因為他有所謂「幫助的不確定故意」?
是否有辦法將幫助的不確定故意,在案件中舉哪些證據,來證明自己的清白,涉及到每個案件不同的狀況,若想進一步了解,請來電洽詢專業律師意見。(2022-6-26)